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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就业处发布时间:2026-06-15浏览次数:10

江西就业创业政策汇编

2025-11-13

五 、社会保险篇

41. 参加工作后,用人单位要为职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?

答:参加工作后,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(根据用人单位性质,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 老保险)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、生育保险。

42.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哪几种?

答: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。

1)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: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(包括城镇  各类企业、改制事业单位、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,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),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、未在用人单  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。

2)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: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 位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(单位)、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、二类事业 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。

3)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:年满 16周岁(不含在校生),非国家机  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、 具有江西省户籍的的城乡居民,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。

43. 各类养老保险该如何参保缴费?

答:各类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要求如下:

1)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:以单位身份参保的,职工的所有参保 事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为办理,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 代扣代缴,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网

上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业务,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 部门进行缴费;

以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,可通过“江西人社 ”微信公众号、“江 西省人社厅 ”微信服务号、登录支付宝“赣服通 ”公众号或携带身份证 或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,参保 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。

2)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:工作人员的所有参保事项由所 在用人单位代为办理,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代扣代 缴,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到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 或登录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业务,参保后可到 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。

3)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:个人带上身份证(居住证)或社保卡、 户口本等相关材料,到就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(含乡镇人力资源和社  会保障事务所)办理参保手续,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。

44.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?

答: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下:

1)以单位身份参保:

缴费比例: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 纳,缴费比例为 24%,其中单位 16%、个人 8%

缴费基数核定:在企业就业: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 平均工资确定,新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确定。本 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(以 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)300%的,按 300%核定;低于上年度全口径 月平均工资 60%的,按 60%核定。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个人月缴 费基数之和确定。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: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 度纳入个人缴费工资项目的月平均工资确定,新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

按本人当月纳入个人缴费工资项目的工资收入确定 。本人纳入缴费 工资项目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 均工资(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)300%的,按 300%核定;低于上 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 60%的,按 60%核定。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 位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。

缴费金额:缴费金额=缴费基数×缴费比例×月数

2)以个体身份参保:缴费比例为 20%,由个人缴纳。

在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 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,可暂按上年度公布的九个档次,由本人自行选 择一档缴费。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 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,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公布的缴费档 次进行缴费;已缴纳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灵活就业 人员,本人自愿,可按公布的水平,在本年度内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补 差。 目前,2022年可暂按上年度的九个档次缴费,自行选择其中一档:

月缴费 基数

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(5548元)

60%

70%

80%

90%

100%

150%

200%

250%

300%

月缴费  金额(元)

666

777

888

999

1110

1664

2219

2774

3329

 

45. 参保后,如果就业单位发生了变动怎么办?

答:如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,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。

省内流动就业的,先由原参保单位办理停保后,新参保单位或参 保人员通过网上经办大厅直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续保手续,也可 到社保经办大厅线下办理。

跨省流动就业的,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、 掌上 12333、江西人社 APP和赣服通生活号等网上渠道办理企业职工  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。同时,也可直接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。

跨制度流动就业的(企业转机关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转企 业)。目前,参保人员可直接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即 可,其他事宜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。

46. 参保后,如果从就业单位离职后处于失业或灵活就业状

态,该怎么续保缴费?

答: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按照 20%的缴费比例,由个人缴费,缴费年限累计计算。连续稳定的参保缴 费,将提高今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,“多缴多得,长缴多得”。

47. 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的,职工该如

何处理?

答: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、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、投诉 。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,可以依法申 请调解、仲裁,提起诉讼。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,个人也 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。

48. 什么时候可领取养老金?

答:参加企业职工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 15年,可按月领取养老金。

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,年满 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 15年, 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,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  保险待遇。

49. 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,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,缴

费不足 15 年,该怎么办?

答:有三种方式供您自行选择:

1)可往后延长缴费至满 15年。参保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 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 15年,如果您是在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参保的(2011年 7月 日),延长缴费 5年后仍不足 15年的,可一次性缴费至 满 15年。

2)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。达到法定退 休年龄后,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 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,经补缴增加或合 并计算缴费年限,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条件后,按照城乡 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方式,计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。

3)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。参保人员可书面 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,社保经办机构经本人书面确认 后,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,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。

50. 现在在企业工作,以后想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,请问养

老保险是否可以办理转移接续?

答:可以办理。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,企业应办理停保手续。待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完入职手续后,单位会办理机关事业 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,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,个 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。

51. 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何查询呢?

答:参保人员个人可以在“江西人社 ”APP、“赣服通 ”生活号、“江 西人社 ”微信公众号、“江西省人社厅 ”微信服务号或江西人社网上办 事大厅查询个人缴费记录。

52. 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具备哪些条件?

答: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,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:

1)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 费义务满 1年的;

2)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

3)已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

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,经 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,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参保地失 业登记经办机构,由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纳入相关统计。

政策依据: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<江西省失业 保险待遇申领发放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赣人社规〔2020号)

53. 失业人员可通过哪些渠道申请失业保险金?

答:我省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失业前最后一个 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,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 共服务平台、电子社保卡、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体化综合 信息系统等网上申领渠道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。

政策依据: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<江西省失业 保险待遇申领发放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赣人社规〔2020号)

54. 参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,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?

答:可认定工伤的情形有:(1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

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(2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 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(3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  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(4)患职业病的;(5) 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(6) 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 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(7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 亡或者在 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(8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

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(9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 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;(10)法 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
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(1)故意犯 罪的;(2)醉酒或者吸毒的;(3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
55. 毕业参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,怎么申请认定工伤?

答: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,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 业病之日起 30 日内,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 请。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,工伤职工或者其近 亲属、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 起 1年内,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 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
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:(1)工伤认定申请表;(2)与用人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的证明材料;(3)医疗诊断证 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(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)。

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 60 日内作出 工伤认定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 职工所在单位。

56. 被认定为工伤后,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?

答:职工发生工伤,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、影响劳动能力的,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 。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、工伤职 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,并提供工 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。

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 60 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,必要时,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 的期限可以延长 30 日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 单位和个人。

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 的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 15 日内向省级劳动 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。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 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。

57. 被认定为工伤后,工伤待遇怎么赔付?

答:我国境内的企业、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 位、基金会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 (以下称用人单位)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,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 工(以下称职工)缴纳工伤保险费。

职工发生工伤时,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《工伤保险条 例》等规定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。按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,由该用人单位按照《工伤保险 条例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。

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,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 有关规定处理。

58.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,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?

答: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 工伤的,由该用人单位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 和标准支付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