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就业创业政策汇编
六 、劳动关系篇
59.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,不得拒绝录用的情况有哪些?
答:用人单位招用人员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,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;不 得歧视残疾人;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 权利,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 的录用标准;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。但是,经医 学鉴定传染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,不得从事法 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 的工作。
政策依据:《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》(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 23 号)
60. 人社主管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哪些违法行为进行监察、查处?
答:我省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以下行为进行监察、查处:(1)不依 法建立或者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;(2)非法招用未满 16周岁 的未成年人的;(3)向劳动者收取押金、保证金等费用,或者扣押劳动 者证件、实物的;(4)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的;(5)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;(6)克扣或 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的;(7)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 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;(8)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;(9)解除劳动合同后,不按劳动保障法 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;(10)违反女职工、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;(11)违反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规定的;(12)使 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;(13)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;(14)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其他行为。
政策依据:《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
61. 收取劳动者押金是违法行为吗?对收取劳动者押金的单位应如何处罚?
答:是 。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、保证金等费用的,责令退还给 当事人,并受到每人 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,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政策依据:《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
62. 劳动合同试用期怎么规定? 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?
答: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同
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,不得约定试用 期 。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 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%,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标准。
63. 试用期中,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?
答:试用期中,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,但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(1)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(2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
(3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
(4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(5)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(6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(7)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(8)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。除以上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
64.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?
答:可以,但仅限以下情况:
(1)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,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 训的,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,约定服务期 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 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。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 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约定服务期的,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。
(2)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。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,用 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,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,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 者经济补偿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。
(3)除以上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 约金。
政策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
